疫情期间私外出,从重处罚给警告
发布时间:2022-05-13 13:50:33
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增强矫正对象纪律意识,在矫意识。近日,故城县司法局依法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私自外出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给予警告处罚。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三千元。5月1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河北省社区矫正定位平台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的越界警告,工作人员立刻通过音容社矫APP软件进行签到和抽查定位手机轨迹回放,确定王某某外出到德州市德城区。随即通知王某某立即返回故城县,并按照故城县防控疫情要求,敦促王某某第一时间到所在的村委会进行报备登记,进行居家健康监测7天,并且每天上报体温,期间做了两次核酸,结果都为阴性。居家健康监测结束后,5月9日王某某到故城县司法局里老司法所接受调查询问,县司法局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以及疫情期间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因王某某在疫情期间私自外出情节较重,故城县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河北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王某某警告处分一次,并记录个人档案。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区矫正工作,防止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私自外出,脱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故城县司法局每天安排专人通过全省社区矫正定位平台,对社区矫正对象音容社矫APP签到和“实时GPS位置轨迹”进行巡查、核查,做到了发现及时、处理及时,大大降低了社区矫正对象“人机分离”和私自外出风险,有效筑牢了社区矫正监管安全防线。此次依法查处私自外出违规行为,充分体现了信息化监管手段作用,严肃了矫正纪律,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有效的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